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建环)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2〕598号)以及《合肥市建筑施工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合建质安[2012]31号)、市城乡建委《关于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2〕4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必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行为;现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管理部门监管履职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量安全行为
1、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检测行为、检测台账资料等执行有关要求情况。
3、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监理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及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4、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情况,具体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和监督检查情况。
5、工程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6、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隐患、质量通病的控制和治理台帐记录。
7、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传达、贯彻落实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情况,对项目开展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
(二)工程质量方面
1、施工现场钢筋进场核验、检测、加工等情况。具体检查方式、范围、依据、内容、时间等要求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2〕598号)文件(详见附后)执行。
2、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台帐;现场使用的材料质量管理情况;工程实物的观感质量及实体质量抽测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的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投入、安全保障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市城乡建委《关于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2〕45号)文件要求在现场执行情况。
(四)监管部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上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企业自查
即日起至6月20日。在肥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对本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建立检查台帐。建设、监理企业要分别开展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经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盖章确认后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项目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县区检查
6月20日至6月25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建筑)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和监管的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了自查,企业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跟踪整改。各县区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于6月25日前书面分别报送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市级督查
市本级监督的项目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组织。6月25日起,市城乡建委将组织对全市施工企业和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对检测机构开展飞行督查,并将督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对所属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自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整改工作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并按要求进行反馈。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重点抽查,对企业不重视自查工作、自查走过场搞形式、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处罚。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1名同志作为大检查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有关事宜,并于6月2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委质量安全处。
联系人:路克锦 电话:26927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