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安【2012】71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2】10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即日起至10月7日,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对2012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有台账记录。10月8日,建设单位应将自查情况(附表1)报项目所属监管部门,县区级监管的保障房项目报所在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本级监管的保障房项目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10月8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保障房项目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市本级监管保障房项目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检查,自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连同《检查表》及《汇总表》(附表1、表2)于2012年10月16日前报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
三、10月16日起,市城乡建委将联合市房产局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标准实施情况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凡是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不重视自查工作、自查走过场或现场存在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