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使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3〕62号
关于使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住建、建管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自2013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及实施监督管理,一律必须执行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否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合同备案,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62692765。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