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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2-7-30
本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发)局、委属各相关部门、各监督机构:
   针对我市近期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反弹现象,为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和大气质量,结合我市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建筑工地相关防尘要求,请各单位立即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控制效果。
   一、防尘要求和降尘措施
   1.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
   (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4)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2.建筑工地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用混凝土硬化,场地内的其它地面也应相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4)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不得凌空抛撒。
   3.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的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2)拆除房屋时,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3)房屋拆迁施工工地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参照建筑工地的防尘要求设置车辆冲洗台及配套设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生产管理。
   6.装饰装修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必须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整治机构及扬尘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扬尘整治检查工作。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整治纳入工程监管范畴,对违法违规、不符合要求的扬尘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强化现场管理。各单位要将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施工现场要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围挡封闭作业,必须硬化现场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实行湿法作业,必须配备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上路,不准高空抛撒渣土,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存有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砂土,确保施工安全、文明),安全文化网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确保现场各项防治扬尘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期各单位要组织一次扬尘专项排查,严格按照我委制定的防尘要求和措施进行落实。
   3、建立长效机制。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各方主体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措施,突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预控工作,通过建立责任体系与实施专项整治,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各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各项整治工作措施,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 依法处罚
   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全市在建工地扬尘检查和处罚力度,主动加强与市直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联动管理和联合执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扬尘污染的联合检查。特别加强对施工工地和裸露地面、土堆的检查,严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检查的分别执法和协同处罚机制,解决工地监管时效性差的问题。
   扬尘污染管理工作按照“片区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责任。各级建设监察、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监督执法力度,对防尘工作不落实、文明施工水平低或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建筑工地,要按“六必须、六不准”原则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其停工,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在合肥建设网或有关媒体上曝光,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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