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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2-10-30
合建[2012]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墙涂饰工程的质量管理,解决外墙涂料起皮、开裂、褪色等质量问题,确保外墙涂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装饰效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墙涂饰工程的质量管理,解决外墙涂料起皮、开裂、褪色等质量问题,确保外墙涂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装饰效果,提高城市建筑的品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外墙涂料及配套产品质量
第一条  外墙涂料生产厂家应按照涂料系统(包括底漆、建筑外墙用腻子、弹性建筑涂料等)配套供应,应用中不得随意替换。外墙涂料系统必须与外墙外保温系统相容。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墙涂料系统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外墙涂料系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非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省、市禁止使用的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
第三条  外墙涂料系统性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底漆表干时间≤2h,抗泛碱性满足72h无异常,抗盐析性满足144h无异常;
2、建筑外墙用腻子的腻子膜柔韧性满足直径50mm无裂纹,动态抗开裂性满足:0.3mm>基层裂缝≥0.08mm;
3、弹性建筑涂料在标准状态下断裂伸长率≥200%,在-10℃时断裂伸长率≥40%。真石漆的耐水性和耐碱性须满足96h涂层无起鼓、开裂、剥落,粘结强度浸水后≥0.5MPa。
第二章  外墙涂料系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选用外墙涂料的种类和质量要求,以及外墙涂料对基层的要求,包括基层防水砂浆找平、PH值、含水率等指标。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外墙面和重要节点的防水、防潮、防污染等技术措施,并绘制重要节点详图。
第六条  大面积墙面应做分格处理,建筑立面图中应标注分格缝位置,分格缝内应进行防水处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图纸时,应将外墙涂料设计深度及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章  外墙涂料施工、监理、检测和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选择、外墙涂料及配套产品质量等严格把关,单独委托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外墙涂料进场验收,禁止使用限制或淘汰的外墙涂料和产品。对验收或施工过程中发现使用限制或淘汰的外墙涂料或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外墙涂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和封存,并及时上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外墙涂料施工质量。
   外墙涂饰工程施工前应结合工程和使用的涂料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方案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外墙涂饰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样板墙经参建各方验收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十条  外墙涂饰工程施工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室外环境温度不低于5℃或不高于35℃;
(2)环境湿度不大于85%;
(3)风力不大于5级和避免阳光直射下施工。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涂饰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督促外墙涂饰工程施工单位认真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认真做好工序检查、隐蔽验收及外墙涂饰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外墙涂料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好涂料及其配套产品的进场检查验收工作,形成完整的进场验收记录。并对进入现场的底涂、柔性耐水腻子、涂料按批量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每一栋楼同类涂料,500m2-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化为一个检验批)。
第十三条  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基面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墙涂饰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建筑外墙涂料系统检测,并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到工程施工现场抽样,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好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涂料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加大对未列入推广应用目录涂料产品的巡查频次,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现场抽检等方式对外墙涂料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基层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外墙涂饰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对外墙涂饰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在全市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在各级质量安全双示范工地、琥珀杯及其以上质量奖项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国家、省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县一市参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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