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对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取样员、资料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员、见证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且应专业配套,并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进展需要。
关键岗位人员应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实名制审核未通过的不予认可。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应责令改正。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六、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并按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任职履责。
七、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八、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含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经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且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上述变更人员至原合同工期满之日止,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
九、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管部门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或撤离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撤离信息和原因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没有在系统备案发布的视为没有变更,不予认可。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十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
十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在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中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记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各市(省直管县)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2.安徽省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2014年9月24日
附件2 :
安徽省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
工程类别 |
规模 |
总人次 |
项目
总监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监理员 |
见证员
(可兼任) |
备注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装修工程 |
建筑面积≤5万㎡ |
4 |
1 |
1 |
1 |
1 |
1.见证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
2.工程面积在3000㎡以下,配置1名总监、1名监理员。
3.建筑面积在15万㎡以上的,每增加5万㎡,增加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监理员。 |
5万㎡<建筑面积≤10万㎡ |
6 |
1 |
2 |
2 |
1 |
10万㎡<建筑面积≤15万㎡上 |
8 |
1 |
3 |
3 |
1 |
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设备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5000万 |
4 |
1 |
1 |
1 |
1 |
1. 见证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
2.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配置1名总监、1名监理员。
3.工程造价在1.5亿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增加1名专业监理师、2监理员 |
5000万<工程造价≤1亿 |
6 |
1 |
2 |
2 |
1 |
1亿<工程造价≤1.5亿 |
8 |
1 |
3 |
3 |
1 |
注: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附件4: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任职条件:
建筑面积5000m2以下、高度24m以下、跨度15米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程合同价低于5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由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岗位证书的安徽省监理工程师担任。其它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要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
1.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安徽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
2.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监理员
1.任职条件:
具有安徽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人员。
2.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四、监理单位见证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见证人员岗位证书。
2.岗位概述: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承担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工作。
3. 主要职责:
(1)审查见证取样方案。按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总体需用量,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方案,见证取样方案经见证员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2) 现场见证取样和检测。负责对现场见证取样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检测的见证;见证员应按见证取样方案和技术标准对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
(3)建立见证台账。见证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建立见证台账。见证台账和取样台账应相互对应,具有可追溯性;
(4)监督和报告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处理情况。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时,见证员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发监理通知书;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退场、更换、返工或加固处理,在见证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并将处置情况报项目总监;
(5)完成项目总监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