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支护项目施工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建设管理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管理,切实强化过程监管,充分发挥建筑施工特别是土方施工扬尘污染的联合防治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深基坑支护项目施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深基坑支护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及时办理深基坑支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部门要求限期开工等证明文件,直接到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深基坑支护项目开工报监表》(附件1和附件4);严禁擅自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深基坑支护项目开工报监手续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已取得该建筑工程用地、规划相关批准手续。
2、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3、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专家论证,深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合格。
4、各方责任主体已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并提供“深基坑支护施工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一览表及授权书”(附件2和附件3)。
5、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具有扬尘污染防治和工程安全、质量控制措施。
6、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工程深基坑支护项目开工报监手续办理完毕的,只可进行土方开挖和深基坑支护的施工。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深基坑支护项目施工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扬尘污染防治,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1-4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