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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9-7-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责监管,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下列情形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一)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二)主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或开工后连续停工)达3个月以上等情形,合同约定可以变更的。

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变更

施工或监理企业填写《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非招标项目)》并附变更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出具同意变更意见。申请变更材料齐全且变更后项目负责人具备承接新项目条件(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项目总监无市外在建项目,且市内在建项目少于3个)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直接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变更

(一)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二)施工或监理企业填写《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招标项目)》并附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单位依据原招标文件、变更企业投标资料,对变更后项目负责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是否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进行核实、审查、公示(在公众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出具同意变更意见。申请变更材料齐全且变更后项目负责人具备承接新项目条件(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项目总监无市外在建项目,且市内在建项目少于3个)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直接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共享机制,依据相关信用及标后监督管理规定,将项目负责人变更纳入企业信用、履约评价体系,按照相应计分标准,对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及个人予以信用计分。

五、全市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

项目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强化事后监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合建建管〔2015〕42号)(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6-005)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非招标项目)》

2、《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招标项目)》

3、公示格式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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